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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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申請及辦理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之換發;換發之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同。
- 2.驗證機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前項增列或減列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本會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 3.驗證機構設置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如有出缺、增加之異動,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本會備查。
- 4.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出缺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時,本會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
- 5.驗證機構之檢驗機構經本會或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以下簡稱認證組織)確認應暫停執行事務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並於暫停之日起十日內,報請本會備查;經本會或認證組織確認可執行事務時,驗證機構報請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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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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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 認證名詞
- 證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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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