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申請及辦理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之換發;換發之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同。
  2. 驗證機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前項增列或減列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本會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3. 驗證機構設置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如有出缺、增加之異動,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本會備查。
  4.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出缺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時,本會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本會准後,始得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
  5. 驗證機構之檢驗機構經本會或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以下簡稱認證組織)確認應暫停執行事務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並於暫停之日起十日內,報請本會備查;經本會或認證組織確認可執行事務時,驗證機構報請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