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13

快速跳轉

行動經營者應自獲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這代表當用戶想要更換行動通訊服務供應商時,原本的電話號碼可以保留不變轉換至新的服務供應商。這項法規是為了保障用戶在轉換服務供應商時的權益,也促進了市場競爭。 參考資料: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用戶原本在A公司使用電話號碼,後來決定轉換到B公司。根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B公司應該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使得用戶可以保留原本的電話號碼並轉換至B公司的服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