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根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這代表當用戶想要更換行動通訊服務供應商時,原本的電話號碼可以保留不變轉換至新的服務供應商。這項法規是為了保障用戶在轉換服務供應商時的權益,也促進了市場競爭。 參考資料: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用戶原本在A公司使用電話號碼,後來決定轉換到B公司。根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B公司應該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使得用戶可以保留原本的電話號碼並轉換至B公司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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