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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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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動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之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
  2. 2.行動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及抽樣攜碼用戶之受信平均額外呼叫建立時間等資料,提報予本會;其提報格式,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涉及到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18條,該條規定行動經營者在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的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同時,行動經營者應彙整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等資料,並提報予主管機關。 在此情境下,我們可以舉出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發布的《行動通訊服務品質監測及評比規範》,其中對於行動經營者提供的通信服務品質有相關規範和要求,可以作為參考資料來解釋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18條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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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行動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之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行動經營者應於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