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涉及到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18條,該條規定行動經營者在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的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同時,行動經營者應彙整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等資料,並提報予主管機關。 在此情境下,我們可以舉出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發布的《行動通訊服務品質監測及評比規範》,其中對於行動經營者提供的通信服務品質有相關規範和要求,可以作為參考資料來解釋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18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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