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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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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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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網經營者間、行動經營者間及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間應於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時程前,協商完成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需之網路碼及路由資訊之設定方式,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
前項網路碼之使用,應依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之規定申請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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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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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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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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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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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相關規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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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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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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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費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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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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