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固網經營者間、行動經營者間及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間在實施資料庫查詢方式時需要完成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需網路碼及路由資訊的設定方式協商。協商結果需要報請相關機構備查,並且網路碼的使用需要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核准。 相關案例資料:在實施資料庫查詢方式時,固網經營者和行動經營者需要就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需的網路碼和路由資訊設定方式進行協商。例如,A公司和B公司就設定方式進行協商,其中A公司提供了碼的設定方案並報請相關機構備查。 參考資料: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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