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協商訂定前條所定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之協調方式及測試方法,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
  2.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前條規定辦理移轉作業時,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協調方式及測試方法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