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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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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通報,應無償為之;被通報者應於收到資料時,無償立即向移入經營者確認,並於收到移入經營者之通報後一小時內,更新其攜碼用戶資料庫,及完成其他必要之路由資訊設定。
  2. 2.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移入經營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或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通報,應無償為之;被通報者應於收到資料時,無償立即向移入經營者確認,並於十二小時內更新其攜碼用戶資料庫,及完成其他必要之路由資訊設定。
  3. 3.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前月移入之攜碼用戶資料並無償提供予其他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供其比對及維護攜碼用戶資料庫之正確性;本會於必要時,得要求經營者相互提供攜碼用戶資料。
  4. 4.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之經營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時,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前三項規定通報之。
  5. 5.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除前四項規定者外,固網經營者、行動經營者及前項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間,有一方為對攜碼用戶資料庫而要求他方提供攜碼用戶資料時,其程序及費用,由雙方協商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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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通報,應無償為之;被通報者應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