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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為辦理前條第三項所定資料交換作業,應協商訂定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之交換方式及測試方法,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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