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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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