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解任之,並改選下任之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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