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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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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解任之,並改選下任之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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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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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