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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固網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 一、同一裝機地點之市內電話號碼。 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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