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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其九十五年度應繳交之許可費,以九十四年度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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