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規費繳納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2. 前項所稱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指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導致財務週轉困難,而不能於法定期間內一次繳清規費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10-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