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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應按其營業項目設置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許可費時,提供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表以供查核。
  2. 前項財務報表之收入項目應分離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部分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部分,其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應依不同收費基準加以分類。
  3. 未依前項規定將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分離者,以其全部營業額依第二條第一項按營業額百分比收費基準計收其許可費。
  4. 依第一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送下列報表供查核: 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繳納申報書。 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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