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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繳費義務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許可費。
  2.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 許可費繳費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但於執照發、終止或暫停營業時,由本會另行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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