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誤繳許可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
-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本會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