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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誤繳許可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
  2.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本會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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