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設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或鐵塔耐風程度未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或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未取得第五條第四項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者,除屬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基地臺外,經營者應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檢附改善規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對於此問題,我無法提供準確的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