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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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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設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或鐵塔耐風程度未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或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未取得第五條第四項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者,除屬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基地臺外,經營者應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檢附改善規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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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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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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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5-2 條規定:「既設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或鐵塔耐風程度未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或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