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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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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動業務設置之基地臺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 (一)未達四百百萬赫(400MHz)頻段者為零點二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2mW/c㎡)。 (二)四百百萬赫(400MHz)以上至二千百萬赫(2000MHz) 以下頻段者為該頻段百萬赫(MHz)值乘以零點零零零五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0005mW/c㎡)。 (三)逾二千百萬赫(2000MHz) 頻段者為一點零毫瓦特每平方公分(1.0mW/c㎡)。
  2. 2.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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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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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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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行動業務設置之基地臺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