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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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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避免或改善得標者或經營者間無線電頻率等各種干擾,各不同得標者或經營者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其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2. 2.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其設置者協調處理;如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3. 3.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中之基地臺,如干擾其他經核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時,應運用有效技術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基地臺運作至改善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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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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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為避免或改善得標者或經營者間無線電頻率等各種干擾,各不同得標者或經營者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