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十分鐘前公布該回合各頻段之單位頻寬價金 - 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主管機關需要在競價回合開始前十分鐘公布各頻段的單位頻寬價金,以供競價者參考。 2. 前項所稱單位頻寬指 - 1800MHz頻段為上下行各10MHz。 - 3500MHz頻段為10MHz。 - 28000MHz頻段為100MHz - 這裡是規定不同頻段的單位頻寬是多少,可供競價者在競價時使用。 3. 每一回合競價者得對其需求頻段提出需求頻寬;該回合之回合價為其承諾單價 - 競價者可以在每一回合提出對所需頻段的需求頻寬,而該回合的回合價則是競價者對該需求頻寬所承諾的單價。 4. 競價者於該回合未提出需求頻寬或提出需求頻寬無效時,其最近一次提出之需求頻寬視為該回合之需求頻寬;其最近一次提出需求頻寬之回合價視為該回合之承諾單價 - 若競價者在該回合未提出需求頻寬,或者提出的需求頻寬無效,則將其最近一次提出的需求頻寬視為該回合的需求頻寬,並將最近一次提出需求頻寬的回合價視為該回合的承諾單價。 5. 每一回合各頻段之回合價依下列情形定之 - 針對不同情形的回合價制定方式,包括上一回合需求頻寬合計大於或等於競價頻寬的計算方式,以及無前一回合情形時的回合價制定方式。 以上釋義參照《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對該法規所做之解釋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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