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每一回合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由先至後排列競價者之序位: 一、競價者之承諾單價等於該回合之回合價。有二以上競價者合於本款規定時,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競價者之需求頻寬等於前一回合暫時得標頻寬。有二以上競價者合於本款規定時,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其他前一回合取得暫時得標頻寬之競價者。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於每一回合依序分配競價者之暫時得標頻寬;序位為第一者依其需求頻寬分配,分配後之餘數再依序分配予其他競價者,至序位最後一位,或分配之暫時得標頻寬累計達競價頻寬止。
- 獲分配暫時得標頻寬者為暫時得標者,其承諾單價為暫時得標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