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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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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競價者應依下列規定提出需求頻寬: 一、競價者得同時對各頻段提出需求頻寬,其提出之需求頻寬應符合第十八條頻寬限制之規定。 二、第一百回合前以十回合為一期,第一百零一回合起以五回合為一期。第五十一回合起,3500MHz頻段每期各回合提出之需求頻寬,不得超過該頻段前一期提出之需求頻寬或前一期各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之最大值;前一期各回合均未提出有效需求頻寬時,不得超過該頻段前一期各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之最大值。 三、競價者提出之需求頻寬應大於或等於其前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但其前一回合暫時得標單價等於該回合之回合價時,提出之需求頻寬應大於其前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 四、競價者每次提出之需求頻寬須以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單位頻寬為單位;電子報價系統採列舉方式,供競價者勾選需求頻寬。
  2. 2.競價者任一頻段提出之需求頻寬不符前項規定,其提出視為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相關資訊。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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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競價者應依下列規定提出需求頻寬: 一、競價者得同時對各頻段提出需求頻寬,其提出之需求頻寬應符合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