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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採電話傳真提出者,應依據前條規定填寫需求頻寬單。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提出視為無效: 一、需求頻寬單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二、需求頻寬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三、需求頻寬有塗改或同一頻段提出二個以上不同需求頻寬。 四、提出之需求頻寬未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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