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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競價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提出,於規定時間外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2. 競價者每一回合提出需求頻寬以一次為限;其第二次以上,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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