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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3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決定各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後,競價作業結束,並由主管機關公告各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及其得標金。
  2. 前項得標金為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之得標總價與前條位置競價得標金之總和。
  3. 競價作業結束後,主管機關公開數量競價各回合及位置競價之競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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