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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還其所繳押標金: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而得標,於依規定繳納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2.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於數量競價第一回合未報價或為無效報價。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廢止競價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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