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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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換發執照申請書(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各審查項目執行情形之說明文件及其佐證資料。 二、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PDF檔案格式並製作成光碟片)。 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電波涵蓋區域圖。 五、電臺執照影本及原廣播執照影本。 六、民營廣播事業為公司組織者,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七、民營廣播事業為公司組織者,檢具法人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最近三次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檢具捐助人、董事、監察人名冊及最近三次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已繳納審查費之收據影本。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 2.前項第一款之換發執照申請書所列附件一,適用於中、大功率之廣播事業;附件二適用於小功率之廣播事業;附件三適用於公營廣播事業或財團法人。
- 3.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廣播電臺,其所送之財務報表,得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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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可以看出,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4條規定了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提供的文件清單。其中包括換發執照申請書、電子檔、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電波涵蓋區域圖、電臺執照影本及原廣播執照影本等。另外,根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不同,適用於不同類型的廣播事業。此外,對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的廣播電臺,其所送之財務報表有可能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這些規定顯示出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所需提供的文件內容,並且提供了對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的特例規定。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中關於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的審查程序,可以看到對於廣播事業執照換發的相關程序和要求。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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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