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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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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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授回答:根據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5條,當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所繳交的文件被審查認為需要補正時,主管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廣播事業限期補正。如果廣播事業在期限屆满后仍未補正,或者補正不完整的话,主管機關應该由主管機關的委員会议决定,駁回申請。 針對上述說明,舉例來說,根據《廣播電視法》第50條之規定,當有關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的文件被審查後需要補正時,主管機關應當以書面通知廣播事業限期補正。如果廣播事業在期限屆满后仍未補正,或者補正不完整的话,應由主管機關的委員會议决定駁回申請。 參考資料: - 廣播電視法 - 有線廣播電視法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現行有效法規及相關法規解釋意見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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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