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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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為審查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 2.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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