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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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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供販賣或訂戶使用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技術規範審驗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 2.終端設備多重語言字幕測試項目之線上韌體更新日期,由本會公告之,但系統經營者擬提前更新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您提到的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4 條,在此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沒有相關的內容,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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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4 條規定:「供販賣或訂戶使用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技術規範審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