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信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時,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和應繳納費用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等文件。舉例來說,申請人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供上述檢具文件作為申請的必要前提。 《電信法》第48條第2項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的內容作出了具體要求,包括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網路設置計畫構想、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等。舉例來說,申請人在填寫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時需要詳細填寫上述要求的內容,以便主管機關能夠進行審核核配。 此外,根據《電信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核申請時,有權必要時限期命申請人或使用者補具相關資料,以便進行必要的資格限制查核。這意味著申請人需在主管機關要求補充資料時,及時提供相關文件以配合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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