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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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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逾期提出申請。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繳納金額不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線電頻率需經交通部核准才能使用,且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需符合一定條件。如果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有逾期、未檢具相關文件或未繳納費用等情形時,主管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請。 舉例來說,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如果申請人逾期提出申請或未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其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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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逾期提出申請。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