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逾期提出申請。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繳納金額不足。
根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線電頻率需經交通部核准才能使用,且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需符合一定條件。如果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有逾期、未檢具相關文件或未繳納費用等情形時,主管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請。 舉例來說,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如果申請人逾期提出申請或未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其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