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
依照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8條所規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如果涉及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於公告事項的陳述不實或虛偽記載,這表示申請文件中所公告的事項必須是真實的,否則申請可能會被拒絕受理。 二、以偽造或變造的文件進行申請,這表示申請文件必須是真實而且合法的,否則申請也可能會被拒絕受理。 三、有任何行為影響申請的公平或公正,這意味著申請人的行為必須合乎公平公正,否則申請也可能會受到影響。 以上解釋乃參照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之相關規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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