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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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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8條所規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如果涉及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於公告事項的陳述不實或虛偽記載,這表示申請文件中所公告的事項必須是真實的,否則申請可能會被拒絕受理。 二、以偽造或變造的文件進行申請,這表示申請文件必須是真實而且合法的,否則申請也可能會被拒絕受理。 三、有任何行為影響申請的公平或公正,這意味著申請人的行為必須合乎公平公正,否則申請也可能會受到影響。 以上解釋乃參照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之相關規定所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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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