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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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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辦理申請文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說明。
  2. 2.前項審查會議之審查項目及審基準,依申請載明事項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與第五條、第六條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項目之關聯性。 二、執行完成度或執行之可行性。 三、困難程度、解決方式或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之可行性。 四、執行效益數據或預期成果及效益之內容、量度及可能性。 五、績效衡量指標之達成度或適當性。 六、人力配置之妥適性。 七、經費分配之合理性。
  3. 3.申請案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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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辦理申請文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說明。前項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