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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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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補助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交各項工作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2. 2.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執行成果之審查,得對受補助事業檢查及瞭解其執行受補助項目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受補助事業應配合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受補助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受補助事業拒絕勘查或查核,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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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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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第 20 條規定:「受補助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交各項工作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執行成果之審查,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