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中的「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0 條」,該條款規定了主管機關應於調處會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同時,調處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的陳述意見,進行調處並作成調處紀錄,其中紀錄的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及地點、出席人員、當事人及其代表、契約爭議事項、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的意見,以及會議決議。這些紀錄應當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就第一項規定而言,舉例來說,如果電信事業間發生重大爭議,主管機關應在調處會成立後的十五天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以便及時處理相關事項。至於第二項的規定,則需要在調處會上將相關資料及當事人的陳述意見作成調處紀錄,並在會議上當場朗讀,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確保紀錄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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