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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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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處案應於調處會成立後三個月內,作成調處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
  2. 2.調處案未能於前項期間內完成調處時,視為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3. 3.當事人於調處程序中達成協議者,應將協議書或契約提報主管機關備查,調處程序即告終結;其協議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
  4. 4.當事人於調處程序中就調處標的提起民事訴訟者,視為拒絕調處,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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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不成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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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1 條規定:「調處案應於調處會成立後三個月內,作成調處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調處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