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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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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案件無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不予受理情形後,通知相對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處同意書。
  2. 2.相對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調處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處。
  3. 3.相對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4. 4.相對人同意調處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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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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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案件無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不予受理情形後,通知相對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