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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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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辦理重大爭議之調處,應建立學者專家名單,並公告之。
  2. 2.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通訊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將其列入學者專家名單: 一、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3. 3.第一項學者專家名單之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4.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不定期更新學者專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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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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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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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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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重大爭議之調處,應建立學者專家名單,並公告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通訊事務者,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