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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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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後,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機關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調處會(以下簡稱調處會),處理調處案。
  2. 2.主管機關得視案件繁複程度,於前條學者專家名單內,另聘兩人協同調處,其職權與調處委員相同。
  3. 3.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支付調處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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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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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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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後,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機關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調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