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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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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案之當事人,或為該當事人之代理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案當事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有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案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本人或其配偶受僱於該調處案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或解任未滿一年。 五、有其他情形足使該調處案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2. 2.調處委員有前項所定應自行迴避情形,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迴避。
  3. 3.調處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調處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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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8 條規定:「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案之當事人,或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