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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改配,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2. 電信事業前項申請經准,及取得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後,檢具核准函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
  3. 主管機關依前項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其有效期間依原核定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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