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干擾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 二、飛航、船舶航行安全之任務。 三、災害防救之任務。 四、依業務性質之重要性。 五、依無線電頻率核配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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