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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發生干擾時,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當之方式處理。必要時,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
  2. 前項協調期間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視頻率干擾狀況,命使用者停止頻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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