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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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其未完成之審驗案件,應交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一、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三、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責令暫停辦理驗證業務,且未於三個月內補實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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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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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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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