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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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證機構申請增列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項目,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
- 2.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實地評鑑。
- 3.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增列審驗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 4.經補、換發之認證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 5.驗證機構不得受理其關係企業之審驗案件。
- 6.驗證機構及其審驗人員不得從事公眾電信網路設備設計、製造、代理或進口之相關工作。
- 7.審驗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異動情形,驗證機構應檢附異動人員基本資料,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8.審驗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最低員額人數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審驗業務;驗證機構得於審驗人員補實後,檢附審驗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審驗業務。
- 9.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驗證機構應暫停執行審驗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相關審驗工作,並於暫停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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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
- 公眾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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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