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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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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證機構申請增列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項目,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
  2. 2.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實地評鑑。
  3. 3.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增列審驗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4. 4.經補、換發之認證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5. 5.驗證機構不得受理其關係企業之審驗案件。
  6. 6.驗證機構及其審驗人員不得從事公眾電信網路設備設計、製造、代理或進口之相關工作。
  7. 7.審驗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異動情形,驗證機構應檢附異動人員基本資料,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8. 8.審驗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最低員額人數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審驗業務;驗證機構得於審驗人員補實後,檢附審驗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審驗業務。
  9. 9.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驗證機構應暫停執行審驗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相關審驗工作,並於暫停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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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驗證機構申請增列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項目,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主管機關受理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