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