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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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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製作電子檔(PDF或ODF格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數位發展部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四、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規劃文件影本。 五、擬計劃向用戶預收費用者,其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完成建設的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須提交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的安全性與合格性。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科技公司完成了一個新的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的建設,他們必須提交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以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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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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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製作電子檔(PDF或ODF格式),向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