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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審查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準用第十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基準: 一、是否符合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具必要性。 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是否完整及履約保證內容是否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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