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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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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一年為限。
  2. 2.前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網路設置計畫、數位發展部發之頻率使用證明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3. 3.前項申請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提出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4. 4.第二項申請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無新增實驗項目且無延續當前實驗項目之必要。 二、不符合第四條規定。
  5. 5.依第二項換發之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自原證明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的設置地點時,如果變更後的電波涵蓋範圍沒有超出核定的實驗區域,應該檢附電臺設置申請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變更的是電臺的機件廠牌型號、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則應依照第25條至第27條的規定辦理。如果變更電臺的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核定的值,或者變更設置地點導致電波涵蓋超出核定的實驗區域,則應先根據第33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如果是資料更正或者同門牌的不同建築物內變更設置地點,則應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敘明理由。另外,如果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的設置地點,其電波涵蓋範圍未超出核定的實驗區域,則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申請變更電臺的地點、變更資料或短期遷移電臺時的電臺數達一臺以上,則應檢附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範例: 根據眾議院資訊通訊及科技委員會資料,一家電信公司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了一部分的無線電臺至鄰近的設置地點,經過申報後,在規定的期間內完成了測試任務,並沒有超出核定的實驗區域範圍。 這樣的做法完全符合《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9條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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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一年為限。前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