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的設置地點時,如果變更後的電波涵蓋範圍沒有超出核定的實驗區域,應該檢附電臺設置申請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變更的是電臺的機件廠牌型號、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則應依照第25條至第27條的規定辦理。如果變更電臺的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核定的值,或者變更設置地點導致電波涵蓋超出核定的實驗區域,則應先根據第33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如果是資料更正或者同門牌的不同建築物內變更設置地點,則應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敘明理由。另外,如果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的設置地點,其電波涵蓋範圍未超出核定的實驗區域,則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申請變更電臺的地點、變更資料或短期遷移電臺時的電臺數達一臺以上,則應檢附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範例: 根據眾議院資訊通訊及科技委員會資料,一家電信公司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了一部分的無線電臺至鄰近的設置地點,經過申報後,在規定的期間內完成了測試任務,並沒有超出核定的實驗區域範圍。 這樣的做法完全符合《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9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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