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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或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一、經數位發展部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 二、變更電臺之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網路設置准之核定值。 三、變更電臺設置地點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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